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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交易规则香港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3篇
第一篇: 港交所交易规则香港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
沪港通股票交易规则
股通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应遵守联交所规定,即交易日的9:00-9:30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其中9:00-9:15接受港股通投资者的竞价限价盘订单;
9:30-12:00及13:00-16:00为持续交易时段(连续竞价),接受港股通投资者的增强限价盘订单。撤单时间为9:00-9:15;
9:30-12:00;
12:30-16:00。
沪港通股票的信息披露
沪港通业务不改变现有沪港两地市场监管架构和市场运行模式。其中,港股通股票的相关信息披露,直接适用联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内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登录联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等途径获取。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年报及半年报等,投资资者不仅可以在“披露易”上查阅,还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要电子和印刷本。
沪港通股票报价规则
① 港股通交易一手的股票是多少?
“手”在香港证券市场术语中,即一个买卖单位。不同于内地市场每买卖单位为100股,在香港,每只上市证券的买卖单位由各发行人自行决定,可以是每手20股、100股、或1000股等。
② 港股通股票以“手”为买卖单位,少于一手的“碎股”如何进行交易?
少于一手,即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证券,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在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对于碎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③ 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盘报价规则及价位表是怎样
每个交易日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和买盘,是受一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的。按照此规则,开市前时段内做出的开市报价不得偏离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的9倍以上,也不得低于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九分之一或以下
在持续交易时间段,如果首个挂牌是买盘,那么其价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下24个价位的价格。如果首个挂盘为卖盘,那么其价格必须低于或者等于上个交易日收市价格之上24个价位的价格。
第二篇: 港交所交易规则香港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
港交所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安排1.正常交易时间交易于周一至周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时间如下:
竞价时段
开市前时段
上午9时30分至上午10时正
包括以下四个不同时段:
输入买卖盘时段:9:30—9:45
对盘前时段:9:45—9:50
对盘时段:9:50—9:58
暂停时段:9:58—10:00
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
上午10时正至中午12时30分
延续早市
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30分
午市
下午2时30分至下午4时正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要是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
2.交易所假期证券市场于星期六、日及下列之公众假期休市:
日期
星期
假期
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一月一日
2009年1月26日
星期一
农历年初一
2009年1月27日
星期二
农历年初二
2009年1月28日
星期三
农历年初三
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耶稣受难节
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复活节星期一
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劳动节
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端午节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国庆日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重阳节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圣诞节
2010年1月1日
星期五
一月一日
2010年2月15日
星期一
农历年初二
2010年2月16日
星期二
农历年初三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耶稣受难节
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
复活节星期一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清明节翌日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佛诞
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端午节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中秋节翌日
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国庆日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备注:
以下交易日为半日交易(即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及联交所买卖与非联交所买卖(即交收指示及投资者交收指示)的非交收日: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 - 圣诞节前夕
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 - 新年前夕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 圣诞节前夕
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 - 新年前夕
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的交易安排 (规则571.(1))
(1)
(a) 除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外所有交易日的台风来袭/台风减弱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悬挂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卸下。
∙于上午十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下。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后卸下。
(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开市前时段内悬挂
开市前时段的交易将会继续,而:
∙不进行早市交易及延续早市交易。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下,午市会由下午二时三十分开始。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之后卸下,该日便不进行早市交易、延续早市交易及午市交易。
(i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时间内悬挂
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而: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下,便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交易会于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后卸下,该日便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及午市交易。
(iv)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结束后午市开始前悬挂﹝在延续交易证券的延续早市内﹞
如该日有早市交易,则交易活动会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如该日没有早市交易,根据规则第501B条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v)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午市时间内悬挂
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
该日余下时间不进行交易 。
(1)
(aa) 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交易日的台风来袭/台风减弱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悬挂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卸下。
∙于上午十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三十分后卸下。
(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开市前时段内悬挂
开市前时段的交易将会继续,但不进行早市交易。
(i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时间内悬挂
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
该日余下时间不进行交易。
(1)
(b) 发出/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发出黑色暴雨警告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警告在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取消。
∙于上午十时若警告在上午八时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若警告在上午九时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取消。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时后取消。
(ii)
黑色暴雨警告于开市前时段、早市或午市内发出
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iii)
黑色暴雨警告于早市结束后午市开始前发出﹝在延续交易证券的延续早市内﹞
∙如该日有早市交易,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将继续进行。
∙如该日没有早市交易,根据规则第501B条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
二、交易费用证券交易费用
更新日期: 2008年7月12日
一般
买卖证券时,应缴付之费用如下1:
佣金2
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将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交易征费
由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4%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投资者赔偿征费
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修订)规则,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 (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 ﹝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交易费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 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交易系统使用费
买卖双方均须各付每宗交易港币0.50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至于经纪是否会将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则属其商业决定。
股票印花税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
请按此下载毋须缴纳香港印花税的证券名单。所有股票期权庄家经销交易、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减免。
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买方支付。
首次公开招股股份
以上所述的交易费用中,经纪佣金、交易征费及交易费适用于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为方便参考,以下尝试简单列出投资者申购新上市发行人所发售新股时,所将要支付上述的若干交易费用及其计算方法。下列例子的内容经征询交易所、证监会及香港银行公会意见,主要用来协助公众人士了解如何计算申购新股时须付款项的正确金额。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算式
1.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须付款项)分四个元素,分别是:
(i) 申请款项 - 所申购股数的发售价;
(ii) 经纪佣金2 - 申请款项的1%;
(iii) 证监会交易征费3 - 申请款项的0.004%;
及
(iv) 交易所交易费4 - 申请款项的0.005%。
2.
上文(1)所述每一项费用均应独立计算,先行算出相关的小计金额(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小计金额应将小数点后第三个位按四舍五入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个位),再将四个小计金额加起来,得出须付款项。
3.
举例来说:
申购公开发售股数
:2,000股
- 发行价
:5.23港元
- 经纪佣金
:1%
- 证监会交易征费
:0.004%
- 交易所交易费
:0.005%
分项费用
小计
(四舍五入前)
小计
(四舍五入后)
申请款项
[2,000 x 5.23元]
不适用
10,460.00元
经纪佣金
[$10,460 x 1%]
不适用
104.60元
证监会交易征费
[10,460元 x 0.004%]
0.4184元
0.42元
交易所交易费
[10,460元 x 0.005%]
0.523元
0.52元
申购公开发售股份须付款项
10,565.54元
1
经纪或托管商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须缴付结算公司服务费用。除非投资者和其经纪或托管商并非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收,否则经纪或托管商就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或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经纪或托管商会自行决定是否会转嫁该等费用予投资者。请按此查阅详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服务收费。
2
现时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为申请款项的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条) 。
3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条「新发行的交易征费」所规定处理方式订明:交易征费连同投资者赔偿征费应根据投资者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证券及期货 (征费)令》及《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规则》不时指定的百分比综合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条亦有类似提述。由于投资者赔偿征费暂停征收,投资者由2005年12月19日起不须支付因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而缴付的投资者赔偿征费,直至证监会将来刊登终止豁免公告予以终止为止。按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于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证券的征费率由0.005%调低至0.004%。
4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6条「新发行的交易费」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同时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4条)。
三、交易价格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
内容
上日收价
指一种证券的最后录得收价。
参考平衡价格
指根据规则第501H条在开市前时段内任何特定时间系统所厘定的参考平衡价格(如有)。
买入价
指买盘的价格。
沽出价
指沽盘的价格。
当时买盘价
亦称为最佳买盘价,指 :
在开市前时段内。
a.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定时) 某一特定时间的参考平衡价格;
否则
b.
某一特定时间的最高买盘价。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某一特定时间的最高买盘价。
当时沽盘价
亦称为最佳沽盘价,指 :
在开市前时段内。
a.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定时) 某一特定时间的参考平衡价格;
否则
b.
某一特定时间的最低沽盘价。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某一特定时间的最低沽盘价。
按盘价
指 :
a.
某一证券在开市前时段内任何时间或结束时的按盘价是指:
i.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定时) 参考平衡价格;
否则
ii.
上日收市价;
b.
某一证券在某一交易日的持续交易时段内任何时间或结束时的按盘价是指:
i.
倘若该证券在当日上述时间前有成交,则
A.
(在当时买盘价高于最后录得价时) 指当时买盘价;
否则
B.
(在当时沽盘价低于最后录得价时) 指当时沽盘价;
否则
C.
当上述(b)(i)(A)及(b)(i)(B)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时,则指最后录得价;
或
ii.
倘若该证券在当日上述时间前没有成交,则
A.
(在当时买盘价高于上日收价时) 指当时买盘价;
否则
B.
(在当时沽盘价低于上日收价时) 指当时沽盘价;
否则
C.
当上述(b)(ii)(A)及(b)(ii)(B)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时,则指上日收价。
收价
收价的内容,请按此处。
最后录得价
指自动对盘系统最后录得的成交价。
当日最高价
指当日透过自动对盘(包括竞价对盘)达致的非两边客交易的最高成交价 。
当日最低价
指当日透过自动对盘(包括竞价对盘)达致的非两边客交易的最低成交价。
收市价确定方式:
收市价的计算
更新日期: 2 0 0 9 年3 月2 3 日
正常运作情况下,股份的收市价会按持续交易时段最后一分钟内五个按盘价的中位數计算。系统由下午三时五十九分正开始每隔
十五秒錄取股份按盘价一次, 一共摄取五个按盘价。现举例如下:
摄取时间 买盘价沽盘价最后錄得价按盘价#
第一次下午3 : 5 9 : 0 0 $39.40 $39.45 $39.45 $39.45
第二次下午3 : 5 9 : 1 5 $39.40 $39.45 $39.45 $39.45
第三次下午3 : 5 9 : 3 0 $39.40 $39.45 $39.40 $39.40
第四次下午3 : 5 9 : 4 5 $39.35 $39.45 $39.40 $39.40
第五次下午4 : 0 0 : 0 0 $39.30 $39.35 $39.35 $39.35
五个时段的按盘价由最低至最高顺序如下:
$39.35 $39.40 $39.40 $39.45 $39.45
中位數( 即中间的价格) 是$39 .40, 所以收市价定于$39.40 。选五个时段按盘价的中位數可确保收市价不会受一宗成交所左
右。
# 按盘价是根据《交易所规则》第101 条, 在比较了当时的买盘价、沽盘价及最后錄得价后加以确定。
价位:
A部份
除B及/或C部份所载列的证券外,所有证券须按下列价位交易﹕
价格范围
最小变动价位
由
0.01至
0.25
0.001
高于
0.25至
0.50
0.005
高于
0.50至
10.00
0.010
高于
10.00至
20.00
0.020
高于
20.00至
100.00
0.050
高于
100.00至
200.00
0.100
高于
200.00至
500.00
0.200
高于
500.00至
1,000.00
0.500
高于
1,000.00至
2,000.00
1.000
高于
2,000.00至
5,000.00
2.000
高于
5,000.00至
9,995.00
5.000
B部份
所有获本交易所授权按照此B部份的价位交易的证券及所有债务证券须按下列价位交易:
货币单位
由0.50至9,999.95
0.050
C部份
交易所买卖期权须按照交易运作程序所载的价位交易。
四、有关证券前收市价调整的指引每有上市发行人公布股份分拆或股份合并或进行供股、红利派送、派发现金股息等将影响其资本结构之事项时,交易所可在除净日或有关公司行动生效日期当天调整相关上市证券的「前收市价」,并将之显示于AMS/3(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以供市场參考。
权益事项经常会附带着须先行达成的一项或多项条件,例如于股东大会中获得股东通过。如该或该等条件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发行人将不会进行该项权益。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尤其在除净日至有关条件达成前期间,务必谨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当「前收市价」不适宜调整或无法确定经调整的前收市价,「前收市价」可按情况,以「N/A」(即「不适用」)显示或维持不变。
下表载列了有关标准资本调整事项可供使用之计算公式及例外情况;
交易所会不时更新表中的内容。权益事项
经调整股价 =
1. 现金股息/分派
- 现金股息或现金分派,每股派D元
若出现以下情况,除净日当天将不会调整股价,「前收市价」一欄将显示「N/A」字样:
(a) 股息金额未能于最后附息日或之前确定;
或
(b) 股息金额高于股份在最后计息日之收市价。
P – D
2. 红利派送
- 每持有Y股现有股份可获派送X股红利股份
- 每持有Y份现有权证可获派送X份红利认股权证
就红利派送作出调整前,会先从最后计息日收市价中扣除现金股息(如有)。
若现有股份获派送权证/债务证券,股价将不会作出调整,除净日当天的前收市价将维持不变 。
P
第三篇: 港交所交易规则香港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
股票交易规则
一、基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二)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在这两个“优先”中,价格优先于时间。
(三)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
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
同价位委托,按时间顺序成交。
(四)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份为报价单位。
(五)价格变化档位:A股为0.01元;
沪市B股为0.001美元;
深市B股为0.01港元;
(六)交易竞价:
1、沪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9:30~11:30、13:00~15:00进行连续竞价。
2、深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9:30~11:30、13:00~14:57进行连续竞价;
14:57~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七)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八)收盘价:
1、沪市: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深市: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九)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涨跌幅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深交所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实行价格涨跌制度)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沪市: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深市:
A、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
B、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沪市:
A、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或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B、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C、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D、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深市:
A、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a、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个小时。
b、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B、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C、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沪市: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10%;
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
深圳: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的±10%;
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二、委托申报规则
(一)委托单位:委托买卖单位为股,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应当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委托买进零股。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二)委托方式:
1、限价委托:
即按限定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进行委托申报。
2、市价委托:(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交易)
沪市: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市: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注意: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的情况,明确规定申报自动撤销。(上交所对此项没做规定)
三、委托撤单
沪市: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9:25~9:30不接受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深市: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沪市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申报后提示废单。深市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四、成交
(一)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沪市: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深市: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三)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四)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五)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五、交收制度
A股:交易实行的是“T+1”的交收制度。“T+1”交收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之后的第二天(或成交当日收盘之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工作,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在实际操作上,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将被暂时冻结,当日不能卖出,只有到第二天方可卖出;
当天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其委托一旦成交,成交的资金将会马上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上,投资者即可再买入股票,而不用等到第二天,但是投资者若想要从资金账户上提取当天卖出股票返回的资金,就必须等到“T+1”交收完成后,也就是第二天才能提取。
B股:交易实行T+1交易,T+3交收制度。所谓“T+3交收”指实际清算交割时间在B股买卖的第三个交易日,不到T+3日,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
六、配股缴款 :
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1)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2)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七、除权与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
“XD”表示除息;
“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八、挂牌、摘牌、停牌、复牌
挂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行挂牌交易。
摘牌: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停、复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有信息未公告需要公告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一)正常情况停牌
(二)异常情况停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股票停牌或临时停市: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交易涨跌异常;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三)深交所盘中停牌后复牌规定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以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九、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规则
(一)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一小时: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2、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一小时.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沪市股票在上交所上市首日规则
1、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2、实施盘中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1)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2)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3)因第(2)、(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
3、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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