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加强抵押(2022年),供大家参考。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金额审查的若干规定 各县、 市国土资源局、 各分局、 市局机关各处室、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 维护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和土地交易行为的规范有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金额审查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其担保的债权以出让时的土地价格或抵押权设定时的基准地价为标准计算。
( 1)
基准地价评价区以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其担保的债权按照出让时的土地价格或该宗地抵押时所在
区域基准地价计算;
( 2)
基准地价评价区以外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其担保的债权按照出让时的土地价格或该宗地抵押时工业用地最低限价计算;
( 3)
基准地价评价区以内的商业、 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担保的债权按照出让时的土地价格或该宗地抵押时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计算;
( 4)
基准地价评价区以外的商业、 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担保的债权按照出让时的土地价格或该宗地抵押时所在区域的末级基准地价计算;
( 5)
一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设定抵押的, 其担保债权的数额按抵押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份额确定;
( 6)
以两宗或两宗以上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同一债权设定抵押的, 按照单独宗地受理抵押申请, 每宗地所担保的债权按照出让时的土地价格或该宗地抵押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计算;
(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享有优惠地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设定抵押权时, 其担保的债权以出让时缴纳的土地价款计算。
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按照出让时的土地价格设立担保的债权,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共同出具如下保证:
抵押权实现时, 应首先补齐所享有的优惠地价价款数额, 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二、 租赁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只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不
作价值。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使用 权人与 国家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使用权人对土地只能使用、 收益, 不可随意处分。
租赁土地使用权非随其地上建筑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 这句话什么意思? ? )
本通知自 发布之日 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
日
抄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