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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工作要点资料x

发布时间:2022-07-11 15:45:1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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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工作要点资料x

最新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工作要点资料x3篇

第1篇: 最新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工作要点资料x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条 本保险由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四部分构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一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坍塌;

(二)滑坡;

(三)冒顶片帮;

(四)透水;

(五)中毒窒息;

(六)火灾;

(七)爆炸;

(八)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伤亡的;

(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

(七)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索赔申请;

(四)被保险人的人事(工资发放)证明、死亡从业人员名单;

(五)第三者死亡损失清单;

(六)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七)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其中对每人死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死亡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第十二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部分 救援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被送达医院以后产生的抢救、医疗等费用;

(二)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和累计救援费用限额,由投保人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 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索赔申请;

(四)伤亡人员名单;

(五)被保险人的救援费用支付凭证;

(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所有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救援费用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救援费用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相关矿山安全标准、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做好应急救援演习。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本条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从业人员和第三者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录1: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第2篇: 最新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工作要点资料x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 94753 座,其中:金属矿山 8395 座,非金属矿山 83431 座,其他矿山 2927 座。2007 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6087 座,另有 8919 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 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 起、死亡 2188 人,同比分别减少 11 起、89 人,下降0.6%和 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79 起、死亡 301 人,同比分别增加 4 起、25 人,上升 5.3%和 9.1%;
发生一次死亡 10-29 人的特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 19 人、上升 70.4%;
未发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 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18 起,死亡 138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7 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 107起、死亡 122 人,非法采矿事故 11 起、死亡 16 人;
地下矿山事故 53 起、死亡 63 人,露天矿山事故 65 起、死亡 75 人;
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 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63 起,死亡 167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3 人),同比分别上升 42.9%和31.5%。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 8 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 年死亡人数达 97 人、2005 年死亡 90 人、2006 年死亡 64 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50- 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 年至 2006 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 77 人、67 人和 44 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 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 月、2 月重大事故最少,3 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 月份达到最多。1 月、4 月、8 月、9 月、11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5 月、6 月、10 月、12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
2 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
3 月、7 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 年 79 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 21 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 4 省共发生重大事故 33起,死亡 132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1.8%和43.9%。11 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 10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 6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 起重大事故中,有 52 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 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65.8%和 68.8%;
有 14 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 48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17.7%和 15.9%;
有 6 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 20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7.6%和 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 7 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 26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8.9%和 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 34起,死亡 134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3%和44.5%;
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 31 起,死亡 117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9.2%和 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 3 类事故,共发生 53 起,死亡 201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 67.1%和 66.8%。其中坍塌事故 28 起,死亡 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5.4%和 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 年还发生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 9 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 人;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 17 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 " 三同时 " 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
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
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
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 " 三个结合 ",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
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
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第3篇: 最新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工作要点资料x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浑源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臵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

年收入40%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

浑源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要求,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按照有关规定,保证依法办理各种证照,做到守法生产经营。
二、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能作用到位,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四、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到位,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或冒险作业。七、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阶段手续,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手续。
八、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逐步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
九、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十一、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测、监控。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配齐配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

十三、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四、保证各种生产设备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检测、检验和检修,不超期服役和带病作业。
十五、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六、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或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
十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十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九、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医疗和赔偿等事故善后事宜。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发生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接受

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发生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实际控制人签字:二○一年月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浑源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要求,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合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和按期换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和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一、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装臵。
十二、严格执行采购、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资质审查规定,按规定为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十四、生产装臵和安全设施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
十五、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实行统一协调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确保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满足应急需要。
十七、生产装臵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按要求积极采用自动化控制手段,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十八、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九、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工作。二十、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


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浑源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要求,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合法经营,依法取得和按期换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和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
九、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台帐及档案。十一、库房管理、储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不采购和销售非法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不违规储存、销售A级产品。
十二、采用自备专用车辆或委托有相应危货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服务。
十三、不以任何形式、名义承包或出租经营项目、场所。十四、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并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十五、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工作。十六、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
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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