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义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2 12:1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6篇

【篇一】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 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 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 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 月 日

【篇二】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生产多个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公司对生产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公司管理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生产部是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六条【岗位清单】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以及生产部的实际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岗位清单”。未列入“劳务派遣岗位清单”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制定】生产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任务计划,重点依据劳务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劳务派遣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生产部应当在制定年度计划预算时向管理部提交下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九条【新增用工需求】生产部临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核定与下达】管理部就生产部提交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预算沟通测算,核定详细的人力编制及人力成本预算,并将最终核定的编制及成本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后下达。

管理部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核定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评价结果,同时应当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三章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管理部负责开展劳务派遣供应商比选、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认真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实力。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因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民事案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商务谈判】在与劳务派遣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管理部、生产部应当明确向劳务派遣供应商告知公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关注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并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前,管理部、生产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服务资质、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技术转移、后续服务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管理部就劳务派遣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入围劳务派遣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公司管理部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同时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审查】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间需更换或新增被派遣员工时,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涵盖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动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审查后发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的,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与被派遣员工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应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公司有权检查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被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前1个月,公司管理部应当对是否续订提出意见。

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符合公司要求,且原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如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公司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方式、被派遣员工薪资及“五险一金”标准等)没有变动的,可直接与劳动派遣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有变化的,必须按照公司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供应商比选。

第十九条【信息通报】生产部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管理部。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管理部与生产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招聘能力、薪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应对用工风险的能力等。

评价结果为劳务派遣服务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公司不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 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提供的用工计划及岗位说明书等,选择符合初审条件的拟派遣人员至公司生产部面试。

第二十二条【体检】劳务派遣单位安排通过面试的拟派遣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为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管理部指定或认可的专业体检机构。体检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生产部所属机构的外勤员工入职体检标准保持一致。

生产部所属机构的管理部负责确认体检结果。体检费用由生产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管理部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遣人员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拟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学历履历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派遣办理】管理部确认被派遣员工后,生产部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拟派遣人员出具录用通知书、聘用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试工】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部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被派遣员工的试工条件。试工期内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被派遣员工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试工期内不能达到试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公司可以退回,并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足人员。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生产部负责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现场管理。生产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被派遣员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与考核】生产部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确保被派遣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人员退回】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不得退回情形】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六章 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薪酬福利标准】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由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工同酬原则下,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薪酬福利结算】生产部应当指派专人每月按时计算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员工发放薪资、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生产部在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费用结算清单无误后向劳务派遣单位付款。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生产部应当确保薪资福利发放真实、准确、及时且有据可查。

生产部及管理部应当通过定期对被派遣员工随机抽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制定,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篇三】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

2、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

(二)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权限

第五条 各部门、分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辅助性岗位可使用劳务工;

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

第六条 每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工需求计划。

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时,需另行填报《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件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置劳务工的依据。

第七条 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

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三章 招 聘

第八条 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2、特殊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招聘流程

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分公司的用人需求,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并筛选出符合任职要求的派遣人员。

2、派遣人员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见附件02),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对其填写的《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及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验证,并对通过验证人员进行初试,初试合格人员推荐至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3、用人部门就应聘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胜任等方面进行评定,作出复试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安排笔试或实际操作考试。

4、对通过复试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按公司《员工健康体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入职程序

1、公司根据体检合格人员情况,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确定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到公司报到,并开具《劳务派遣用工入职报到单》(见附件03)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入职登记手续。

2、入职登记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安排新进劳务工进行入职培训,并进行考核。

3、入职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新进劳务工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安排通知单》(见附件04)到用人部门报到。用人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试用。

4、对入职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及本人,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一条 薪酬及福利构成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含交通费、劳保费)(详见附表05),试用期工资按不低于岗位标准工资的80%执行,试用转正后的次月起按岗位标准工资执行【说明:附件05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仅供公司领导查阅】。

第十三条 工资调整

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适时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建立岗位工资薪级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定期进行薪级调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具体由劳务派遣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工资发放

公司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考勤日,实际工资按公司考勤规定确定,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本公司代发。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试用期考核

1、在试用期满前1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部门对试用劳务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填写《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审批表》(见附件06)。用人部门(班组、科室或主管)对劳务工业务技能、行为表现及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资分管领导审批。

2、试用审批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试用劳务工签发《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通知单》(见附件07)。

3、试用审批未通过者,由人力资源部向试用劳务工签发《解除派遣关系通知书》(见附件08),按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试用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立即停止试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事假达5天或病假达7天;

(2)有旷工记录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3)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符;

(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

(5)无故不服从上级指挥、命令或正常工作安排、调动;

(6)个人提供证件、简历资料信息有不实情形;

(7)身体状况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

(8)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利益或形象;

(9)损坏生产、经营设备或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10)按照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定期考核(半年、年终考核)

1、考核时间

每年年中、年末,组织对全公司劳务工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

主要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情况进行评价。

3、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薪级调整、是否继续留用、评选年度“优秀员工”或“先进个人”,或其它人事待遇等的依据。

第六章 派遣关系的延续、解除、终止

第十八条 派遣关系的延续

(一)延续原则

1、劳务派遣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续劳务派遣关系。

2、延续劳务派遣关系期限原则上同第一次的期限一致。

3、劳务派遣的续订工作直接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必要时可授权委托本公司人力资源部代为进行。

(二)延续程序

1、在劳务派遣关系期满前35个工作日,由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授权委托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见附件09、10)通知用人部门和劳务派遣工本人。

2、用人部门在接到《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终止、续订劳务派遣关系审批表》(见附件1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

3、劳务派遣工在接到《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反馈回执单》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在2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反馈回执单》及公司同意延续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报送至劳务派遣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对公司报送的同意延续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反馈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劳务派遣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终止与解除

(一)终止

劳务派遣关系期满,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及本公司,其中任何一方无延续意向的,劳务派遣关系即行终止。

(二)终止程序

1、终止劳务派遣关系时,同“续订程序”之1、2、3。

2、本公司在报送延续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时,同时报送终止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由劳务派遣单位于派遣期限到期之30个工作日前通知劳务派遣工本人。

3、对劳务派遣工无延续意向、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反馈回执单》或完善延续派遣关系手续的、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同意延续派遣关系的,劳务派遣关系期满自动终止。

(三)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关系可以解除。

2、劳务派遣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权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劳动教养的;

(4)按本单位规定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工本人,有权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我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务派遣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无法继续履行。

4、解除程序

(1)劳务工自愿离开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填报《劳务用工解除派遣关系审批表》(见附件12);
按规定程序经公司审核后报送劳务派遣单位批准。

(2)有本章第十九条三款第2、第3种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按约定时间之7个工作日前填报《劳务用工解除派遣关系审批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人资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工本人。

第七章 离职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工离职经公司或劳务派遣单位批准后,应按公司规定离职程序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填写《劳务派遣工离职交接表》(见附件13)和《工作移交清单》(见附件14),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方可离司。

第二十一条 未清离职手续者,一律不予结算工资;
同时,因离职者未清手续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本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致使不能及时为离职劳务员派遣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

第八章项目用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用工分类管理

(1)项目用工在6个月以下的,直接由项目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安排劳务人员。

(2)项目用工在6个月以上的,也要求由项目劳务分包企业直接组织安排劳务人员。对劳务分包企业确不能组织安排的,人员纳入公司统一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程序

(1)直接由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安排劳务人员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在使用之日起一周内填报《项目劳务人员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5),经审批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对以公司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人员可由项目部直接招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完善派遣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用工纪律

项目用工要求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禁先使用事后补报。否则,由此造成任何劳动纠纷或风险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章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本公司用工部门管理。对违反制度或不服从管理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司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人员需求申请表

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

1、职位申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2、个人资料

3、教育经历

4、工作经历

5、审核意见

劳务派遣用工入职报到单

附件04

劳务派遣工工作安排通知单存根

编号:【 】( )号

。。。。。。。。。。。。。。。。。。。。。。。。。。。。。。。此处加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劳务派遣工工作安排通知单 编号:【 】( )号

:

   兹有 派遣劳务工 等 人到我司工作,于 年 月 日起安排到你部门(分公司) 岗位试用,请你部门安排工作。

该劳务工试用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你部门于试用期满前 15日,将其工作胜任情况及考核评价意见及时反馈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反馈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办理继续留用或退回手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07

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通知单(存根)

编号:【 】( )号

经公司领导批准, (部门、分公司)派遣劳务工 经试用考核合格,从 年 月 日起正式留用至你部门(分公司)工作,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通知单

编号:【 】( )号

(部门、分公司) :

经考核,你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间,表现良好,达到岗位要求。经公司领导批准,你于 年 月 日 通过试用审批予以正式留用,开始享受岗位同等薪级待遇。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解除派遣关系通知书(回执)编号:【 】( )号

部门/分公司________ 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解除派遣关系,退回劳务派遣组织,请你在 日内与本部门(分公司)指定人员交接完毕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辞退原因( )

( )1、事假达5天或病假达7天;

( )2、有旷工记录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 )3、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符;

( )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

( )5、无故不服从上级指挥、命令或正常工作安排、调动;

( )6、个人提供证件、简历资料信息有不实情形;

( )7、身体状况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

( )8、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

( )9、损坏生产、经营设备或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 )10、按照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的其它情形。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解除派遣关系通知书 编号:【 】( )号

部门/分公司________ 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解除派遣关系,退回劳务派遣组织,请你在 日内与本部门(分公司)指定人员交接完毕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辞退原因( )

( )1、事假达5天或病假达7天;

( )2、有旷工记录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 )3、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符;

( )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

( )5、无故不服从上级指挥、命令或正常工作安排、调动;

( )6、个人提供证件、简历资料信息有不实情形;

( )7、身体状况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

( )8、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

( )9、损坏生产、经营设备或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 )10、按照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的其它情形。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附件09

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个人)

编号:【 】年( )号

部门/分公司 :

你与本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将于 年 月 日到期。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反馈回执单》亲笔签名后,反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反馈回执单》,即视为不愿继续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满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

反馈回执单

编号:【 】年(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期满后,我自愿申请继续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才市场派遣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劳务派遣期满后,本人不愿继续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才市场派遣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请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本《反馈回执单》反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劳务派遣期满即行终止。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0

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用人部门)

编号:【 】年( )号

部门/分公司

你部门以下劳务派遣工 、 、 、 、

、 、 、 、 、 等 人,

与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即将到期。

请你部门/分公司接到本通知书后,即对以上劳务工之工作表现、素质行为、岗位胜任能力及发展潜力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结合部门、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是否续订劳务派遣关系,填报《延续、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审批表》。

《延续、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交至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期满予以办理劳务派遣关系延续或终止手续。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延续、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审批表

编号:【 】年( )号

附件12

劳务工解除派遣关系审批表

   年   月   日

附件13

劳务派遣工离职交接表

附件14

工作移交清单


项目劳务人员使用审批表

项目部名称:
年 月 日

人资分管领导:
业务分管领导:
制表人:

人资部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
制表日期:

【篇四】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XXXXX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 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 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XXXXX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XXXXX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XXXXX

(一) 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XXXXX 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 月 日

【篇五】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天津出台《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现代人才

年:2011

卷:000

期:005

页码:P.9-9

页数:1

中图分类:D922.5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派遣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单位;社保部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行为统一;福利制度;行业

摘要: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天津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

【篇六】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精品文章
《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xx]23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
精品文章
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
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
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 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精品文章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二次以上;

(4)、被聘用为工区区长、副区长、书记、副书记半年以上;

(5)、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二年以上;

(6)、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

(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3、操作程序

精品文章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2、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xx 元/人·月的罚款。
3、根据煤矿生产需要,劳务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也可以随本矿其他职工“走出去”到外部从事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但必须经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杜绝“三违”行为。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
精品文章
事故,生产矿井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生产矿井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矿矿务集团公司。

内容仅供参考

推荐访问:派遣 劳务 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广义范文网 201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广义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广义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闽ICP备190048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