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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全文)

发布时间:2022-09-01 18:5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全文)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5篇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篇1

接受矫正

服从监管

积极改造

重塑人生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选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第四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选录)

1、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2、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3、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报到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4、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其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5、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6、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7、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8、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9、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10、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11、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2、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撕亍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3、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14、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篇2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讲话集中开展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的讲话(上投稿)

  一、浪子回头金不换,而今迈步从头越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并非事事如意,一帆风顺,也会遭遇波折和坎坷.在过去的岁月中,矫正对象因为思想上的冲动、认识上的糊涂和一念之差、行为上的过激、不理智,等,违法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

  既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也给自己和家人、亲友带来了身心创伤.一方面,法不容情,个人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铁窗内流下忏悔的泪水.

  另一方面,法亦有情、法外施仁、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对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实行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也让大家远离铁窗,得以和家人、亲友团聚,享受正常生活,我们的脸上可以欢笑,而不能泪水.基层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友没有抛弃我们,没有嫌弃我们,对我们寄予厚望.

  公、检、法、司司法行政机关,民政、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宽大为怀的原则,加强监管、帮教、扶持,不歧视对待,不另眼相看,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改造自新,付出了大量心血.每个矫正对象都要扪心自问,我为什么会坐在这里?一是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认罪服法,彻底悔罪,改恶从善,弃旧图新.

  二是要主动接受监管,努力改造思想,改正错误,参加公益劳动,争取记功减刑,用汗水洗刷蒙尘的思想灵魂,脱胎换骨,铸造新我,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三是要把刑期当学期,把各项矫正活动当课堂,努力学文化、学法律、学知识、学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知法守法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做自食其力的典型模范.

  要迷途知返,珍惜自己,珍惜家庭,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我们相信,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勇于自新,认真改过,明天一样会更好.

  二、依法履职抓监管,凝聚合力促矫正社区矫正与监狱服刑大相区别,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就是说,它是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有法律的严肃性.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篇3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简报

简报一:

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矫正质量,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日常监管规定,11月1日,宋家桥街道党工委委员、公安特派员刘冬以及宋家桥司法所所长邓建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集中教育学习。

此次教育学习主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讲解了《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矫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印发了《宋家桥街道社矫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考核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

会上,宋家桥司法所所长邓建珍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端正态度,社矫对象要严格遵守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二是提高认识,要加强学习,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实际行动矫正自己的行为;三是放下包袱,加强与矫正小组间的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提高改造效果。

简报二:

为促进新招录社区工作者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提升社区工作能力,日前,杨柳青镇对新招录的21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综合培训。

培训会上,分管社区工作的党委委员符新华同志从杨柳青镇基本情况、八大战役、六个新突破、社区八大奋斗目标、弘扬十种精神、提高五种能力等方面,对如何做一名合格社区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注重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二是要情系社区,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真本领;三是要珍惜机遇,努力实现小天地大作为。

此次培训邀请工作经验丰富的广汇园社区主任崔振英,从实际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基层日常业务、工作方法,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社区科主任赵玉霞为新进社区工作者发放《社区工作者应知应会365问》,要求大家认真学习,练好基本功,并对他们步入新的工作岗位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通过这次培训,让新进社区工作者对今后的工作中有了新的努力方向,为居民服务的目标更加明确,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简报三:

10月11至10月12日,松江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业务培训在市政法人才培训中心举行。区司法局副局长施伟康出席培训活动并作动员讲话,安帮科全体工作人员、全区矫正民警、专职干部、社工等共60余人参加培训。

在培训动员会上,施伟康同志要求参训人员珍惜机会,认真学习,通过培训树立廉洁公正的执法意识,实现个人综合能力的再提升。并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为圆满完成20xx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做最后冲刺。

此次培训特邀市矫正局安置帮教处黄晓枫处长和心理学专家王晓艳老师做专题授课。黄晓枫处长对当前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和20xx年工作规划进行了讲解,使参训人员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职责。王晓艳老师讲解了心理学在矫正帮教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给工作人员提供了解决日常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在随后的"算账守法"专题教育活动中,通过讲述全国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醒每一位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珍惜当下,远离职务犯罪。最后,培训就"两院两部"颁布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在此次培训中,全区执法队员珍惜授课机会,课堂纪律良好。在交流互动环节,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培训理论结合实际,受益颇多,对今后的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篇4

   社区矫正人员测试题

姓名:
司法所:
得分:

注:本卷每小题5分,共20题,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在正确的选项前打“√”,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

1.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小时。

□8小时 □6小时 □2小时

2.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小时。

□8小时 □6小时 □2小时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兰溪市的,不得超过多久?

□两个月 □十五天 □一个月

4.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至杭州市区一天,应怎么处罚?

□直接提请收监执行 □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一次 □不处罚

5.社区矫正人员手机监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手机停机、关机时间超过24小时的 □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的 □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局几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提请收监执行?

□一次 □两次 □三次

二、判断题(每小题5分,在对的题后面打√,在错的题后面打×)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兰溪市。( )

2.社区矫正人员有事外出半天,不需要向司法所请假。( )

3.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确需离开兰溪市的,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批准。( )

4.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后,返回居住地时可以不用销假。( )

5.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还应附上由村干部和直系亲属提供的担保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6.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司法局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 )

7.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规定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

8. 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

9.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可以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司法所的管理可以马虎对待。( )

10.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禁酒后驾车。( )

11.社区矫正人员如因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停)机状态时(欠费停机、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应在及时补交话费、补卡购机、修理的同时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 )

12.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区域管理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手机出借或将区域管理手机号码转让他人。( )

1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如需续假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司法局批准。( )

14.社区矫正人员批准外出期间的表现纳入司法所管理考核。( )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讲话稿篇5

孤僻青年悔改创业报答父母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心理疏导分析

xx镇社区矫正对象顾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镇某村人,住本村。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xx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2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顾某性格孤僻固执,初中还未毕业就已流窜社会,并结交了不少不良少年。他的家庭很贫困,这让他自卑又仇视社会,缺乏与人沟通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使他最终伙同“朋友”实施了盗窃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xx县xx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他的印象很深刻,当时他眼睛里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当询问他话时,他也默不作声,都是他的父亲代他回答。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服刑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都会引起其心理问题,对这些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和转化,还会影响到其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矫正管理的顺利实施。

针对顾某的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顾某从最初的只是听不说话到态度慢慢的转变也开始简单的聊几句。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让顾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谈话,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性的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1、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定期参加劳动;
每月上交思想汇报;
定期对其进行走访;
统一组织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2、成立由家人、村委委员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3、注重心理疏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其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同时我们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消散对社会的仇视心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告诉他他的人生还很长,一定要走对方向。并对其进行心理咨询辅导:

(1)采用个别谈话教育、治疗。通过谈话,了解矫正人员个人成长、发展中的问题,现实生活状况、人际关系中的问题以及生活态度,做好矫正人员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运用心理测验。通过运用不同心理测验对其的气质类型、性格特点、自控能力以及智力能力等作出分析和评价,并建立重点人群心理档案,制定矫治方案。测量结束后,对照评分标准分别对两部分的测量结果进行评分、统计。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审核确定后执行。

4、就业引导与扶持,鼓励他自食其力。

对其提供就业帮扶,帮助其到劳动保障部门查找合适的空岗职位,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则能使上述效果长时间的保持下去,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顾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矫正所为他安排公益劳动,开始定期来所学习,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电话汇报。通过沟通交流顾某说想开个店铺,他的家庭很贫困,他要自食其力,报答父母。工作人员对他的想法很是支持,并鼓励他一步一步地努力。于是小顾就只身一人到市区开始摆摊位营生,并计划攒够钱在xx镇开个小店铺。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很难想象那个充满对社会敌视的莽撞青年能改变这么显著。现在的小顾不仅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还在各方面都表现积极,积极参加矫正科组织的各种活动,吃苦耐劳,多次获得加分奖励。

通过顾某的案例使我们总结到: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大多较敏感,有自卑、自闭心理、偏激等,平等对待易于使社区矫正人员放松心里戒备,才能更好的进行沟通。

2、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每个矫正对象的情况各异,要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
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灵活的形式,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3、从我们工作掌握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往往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通过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让他认识到犯罪的根源,认识到犯罪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让矫正对象了解到他们虽然犯了罪但社会并没有因此抛弃他,前途也不是一片黑暗,周围的人都会关心、帮助他。通过心理矫治矫正其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同时帮助矫正对象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让他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生活,重树信心,重塑其健全的人格,有效地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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