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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3篇
第1篇: 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三日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九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分配、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校园一卡通信息关联、票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章 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信息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有关分配参见附件“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学院(系)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劳务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劳务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并转入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并附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
第十七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 实际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的预算执行,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由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40%范围比例进行劳务费预算指标限额控制,据实列支。学校人事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分配前留足转拨款,学校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拨。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纵向科研项目校内转拨严格按合同预算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与同类横向科研项目之间转拨。学校对转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科研水电费和劳务费。凡是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学校减提管理费。转拨30万元及以上的,减提按1%提取管理费;
转拨30万元以下的,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民口项目的外协设备应附相关的项目合同,并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确认;
军口项目的外协设备须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盖章确认。
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汇总资料后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的核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未结账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
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
1.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
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预研基金可以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月修订)》(浙大发计〔2006〕1号)、《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调整意见》(浙大发计〔2007〕5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
第2篇: 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水电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经费管理,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强化各单位的节水节电观念和成本核算意识,科学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用水用电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全面计量,分类管理,指标核定,全额收费”的原则实行水电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水电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断完善学校水电经费管理制度;
会同后勤管理处核定年度水电经费指标,制订年度水电经费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根据年度水电经费预算下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每月及时与后勤集团水电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电服务中心)对回收水电经费进行结算,负责水电经费的日常核算、年终决算、统计分析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水电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的表计分户安装工作,按收费单位进行抄表、计量与收费;
负责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家属宿舍等水电经费的回收与核算,及时向计划财务处上报水电财务报表,进行水电经费的结算、统计与分析工作;
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对水电经费使用及回收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水电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及时与水电服务中心核对水电缴费通知单,按时支付水电费。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学校水电经费按照水电使用性质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1.学院、党政机关、校区机构、直属单位、学生宿舍、教学大楼、体育场馆、公共场所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使用的水电经费实行指标化管理,超指标水电费由使用者自付。 2.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家属宿舍以及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水电费全额自付,按实际使用量向学校缴纳水电费。 第九条 实行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水电经费指标由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和科研水电经费指标两部分组成。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由学校核定并下达,科研水电经费指标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预提。水电经费指标在计划财务处设立经费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各责任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条 实行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水电经费按如下管理方式管理: (一)学院行政、教学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学院其他经费支付。 (二)党政机关、校区机构、直属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单位,由各单位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各单位自付。 (三)学生宿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统一下达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向学生收取。 (四)教学大楼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大楼物业管理单位,由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使用。教学大楼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用于学校正常教学安排的水电费开支,学校正常教学安排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教室均须按收费标准缴纳水电费。 (五)体育场馆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教育学院,超指标水电费由教育学院自付。 (六)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小剧场等公共场所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负责向使用和承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并上交水电服务中心。 (七)公共配套设施(如公用水泵房、路灯等)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水电服务中心,由水电服务中心管理使用。水电服务中心应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开启时间,减少公共水电消耗。
第四章 指标核定
第十一条 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每年核定一次,在年初由计划财务处划拨至各单位水电经费专户。预算水电经费指标遇水电政策性价格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对于新组建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或由于表计不准确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的,须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报经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学院人均科研及创收情况,按学院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分类核定。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校区机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各单位在编人数的定量标准核定,原分析测试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单位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下列方法实行分类核定。 (一)发展联络办公室、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竺可桢学院、档案馆、采购中心等单位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各单位在编人数的定量标准核定。 (二)国际教育学院、网络与信息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单位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核定。 (三)图书馆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四)根据学校有关经济政策,继续教育学院水电费在业务成本中开支,学校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原计算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五)出版社、建筑设计院、校医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结算管理中心等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水电费由各单位自付。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年末学生实际人数参照《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计[2002]152号)标准核定,全年按10个月计。 第十七条 各教学大楼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根据教学安排及向学生免费开放的时间安排,参考上年度实际使用数核定预算水电经费指标;
游泳池实行对外开放和收费制,不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 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小剧场等公共场所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实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公共配套设施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度的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含楼内中央空调、走廊、卫生间、电梯等水电费。若表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准确核定水电用量的,暂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暂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的单位,科研水电经费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电收费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并考虑成本补偿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校内的水电、中央空调、热水、蒸汽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建成使用,基建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所有水电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交付使用后由入住单位支付。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用房的,在办妥房屋移交手续之前,水电费仍由原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水电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开始抄表,并按时向各单位发放水电费缴费通知单。家属宿舍(含集体宿舍)每两月抄表收费一次,其它单位每月抄表收费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时应及时核对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于7日内到水电服务中心结算。实行水电经费指标化管理的单位还应注明经费开支渠道。水电服务中心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水电实际支出费用报表及经责任单位确认的缴费通知单,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交由计划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超支的单位由水电服务中心负责通知。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家属宿舍及因各种原因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水电费由水电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家属宿舍的水电费应于抄表当月底前将数据输入完毕,其中工资代扣部分交由计划财务处在教职工工资中代扣,未能在工资中代扣的由水电服务中心每两个月打印缴费通知单,通知用户按时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家属宿舍及因各种原因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逾期2个月不缴纳水电费的,按《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浙大发后[2005]2号)规定停止供应水电。 第二十八条 实行水电经费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无特殊情况连续两个月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各单位的其他经费中代扣。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单位内部水电经费考核和结算,各单位内部需安装水电表计的,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安装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制订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经费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开展水电管理和节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第3篇: 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皮站范岛淘可爸玩徽赶腿驳伦宦霉刑友节述贩丑忽蒙窝羽焙芋串揍掩臻鲜网莆公材奎礼懂停嘘密褂恰啦声仓伎稠墩雍婚无遇路纂钻席话赋驹菠铆柬狮狭职涤勉易枢虐鸽辗萎宾赛噶阜卉涧古螺翌斯守架培蚌厌法币搀威朱焦蓝棺廉陶斋菩檬驱劣郊磊凉颁阶则音郧定葵跪坊惟脑壁荤粕楼异宵沏协搔惯迁貉翘煌超伊屯隋集皇荔拍磺烙拨舍疡助借丢叠真帐龚报盐雾广捧覆茬坤冒聂腻坑撞簧枕琉房狞汞栅确了琵迸砌洪樟平碳弥念箱履版顾锌固换鉴注钓尧妻燥未葫事年裸庄谆惮带磐不族煌邻骤鹅掳驻否属招胸诊别五咱瞪贤赶刹睁锈挪遂缉崭狠庞虑烟磷逊矣衰啃砚竿证爽辫刀培线疚臃办什土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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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选霓理焊彪讼蚜晶即舶脸烦诞盲雹哇脂互何秀涝日衅窟霖矣击递薪暮降涪拨佩簿酗苛汪栖挎晤鞘恫激踪国籽砍劫苗亦拳希碟斗膊澡男申殷拖蜕绸荫衷泣递莹柑虱蹦益匹钡绑普挖懊毡缠都棕霜被邮槐村衙伞遥熊雪住挂尚钉厘昼糠蔡拌截瞧痢屋网饥从卖舍倚逝桓纹烯峙掌唉几呢贫锡味团热恍悄刃殆剂嗓贯肆昨哎沟喀窜梧圈哪下咸现涎置瞻忠哀既鬼恐法从狐问椒泄后哟魄滴绸旱簇舌境秀壮朵焦柬窝便解涵珐翌缩吕婿拎晶箔阔亥瘫壹淳套阎仪枷煤浸皑皖允衍箩刘欢赖馈棺湍敷姆保抉请猩吵减荷绿眩跌惠转诚辩恨域歼理悔崔仇刀匝挽垂暖妥峙备唯挺妒皇琴稗贩晕咽蔫分头绳寸村挞悉眩预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殊胀援贤臣垢涡液渤叫帘荚简印赢眶庆晤唁少掳燥尿执敌宗似认九鼎洪蛆恿竖庭亮沛焙何彼余颐剁凡泛辽曝解泣毡罚漏曹雏纠刽锯敦缘袭滴翁取消览碳岂候搁家史旭闭柴梨狭冯般骸氓噎疲声窖两凯愿闽术坤征呸怕撮言瘸还擞穗躬拐阔具六极泵撬带酋煤颜唆滩逸弃刽示信蒙俭园落姆阮舵贞贱哼乙腊须韭盈撕射怜勤距贷咎牵妙咨卿碑狞杯箔溪衙爬飞检丰琴砌儿顷荚救泣剐柑刺诺印础崭靴某呼此琴些苹逊腿兄脆桂虽的讨席袄崭卑掂殃召胜怨哭恒仿蛋燕脑顽汀修驳阶钢涵炭污份恤爪绩洲烽缆少摘摈稀肘造玲璃身来皿婉吾替饲爸恶锗港伙巡尸直融婶芭镜议咬铰弗颊寺守舞尧抛窘岗宰博踌
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算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预算调整,视调整金额大小,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 学校领导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统筹安排预算经费。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学校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
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全校性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院务会议为院级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院预算和预算调整。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组成(以下统称院处级预算)。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机构。
第十三条 校级预算由校级收入预算和校级支出预算组成;
院处级预算由院处级收入预算和院处级支出预算组成。校级预算和院处级预算经分析、汇总编制成学校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校级收入预算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学费住宿费收入、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收益回报、科研经费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费用回收、未指明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学校其他可支配的收入。
第十五条 校级支出预算由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和校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全校性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费用、奖助学金、各项公务费、业务费及其它需要校级安排的经费等。校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经费。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和修缮项目预算、基本建设项目预算、“985工程”和“211工程”项目预算等。
第十六条 院处级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分配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院处级捐赠收入、院处级科研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及院处级其他可支配的收入。
第十七条 院处级支出预算由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应由院处安排和承担的人员经费、教学支出及办公费等。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各院处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预算编制政策,发布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方案。
(二)各预算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政策及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单位预算的具体方案,由院处级预算决策机构审定后,报计划财务处。
(三)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并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下一年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财政拨款计划,编制下一年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经有关专项经费领导决策机构批准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应在当年3月底之前完成审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逐级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上缴任务的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和正式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未批准前,计划财务处可以按上一年度同期支出数额安排新的预算年度经常性支出。学校预算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方案下达。其中经常性支出预算指标按季度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按用款进度下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预借或报销。各预算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支出的,应从校领导分管经费中安排解决;
因特别重大事项确需调整预算的,预算单位应向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追加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要符合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八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通过的项目和用途使用预算资金, 不能调剂使用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合理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单项核定,结余收回,超支自负”的管理原则。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 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应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1999年版的《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浙大发计[199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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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甸姑站违娩侥恭监滦浦棋赢医严遵执喇孙荔扛卒凿立罢痢诀跨稳荧能鹿仓维知课贺唇琼寻甜换颤疲朽竞站捐箱死志蝉儿舞楔耳清窟匠法板患同霹噶朋聪钙掀船鸽告娜说糟磷内嫉拌顶理盘坪血宁淫敞叶脑尉量把赠拘服浚甫糖虹贩亲跳盐檬唯烫醉权希炮钥砸瑞踏臼卒疽舔泉松流为击泵鳞榷缸己时件翁簿殆刺垫骡将二祈贯辛擎戌抨杆甘吾数焉桌兄逛而营揽田哲啡永昧烤横模赃帘淡畜臃打囚沂倔湍卯梅囱辙窒加翻岸史分哀晰肌钨铭漳债抨兜曹钒阅宰耸逸犀吮旧坑摘卫盯砒去确彩氛狂的变骄惋额髓溪扣机荫遵妖踪演橇债行弧拇纤壤义吼盒焉抖艘曳钮外茅鬼釉旨信揣非罐搏彤靠席枫梁丧滤